| 大唐内典录 |
道宣 |
凡十卷。略称内典录。唐代律僧道宣(596~667)编。今收于大正藏第五十五册。收录东汉至唐初译者二二○人,经典二四八七部八四七六卷。系参考历代三宝纪、法经录、仁寿录等,撷长补短,检讨一切经之内容与目录而成。麟德元年(664)成书。共分十录。卷八(历代众经见入藏录)乃根据西明寺现藏入藏目录所著,为本书最具特色之部分。卷十(历代所出疑伪经论录)则根据出三藏记集、历代三宝纪、法经录之记载,另加上若干道宣所查定之经典,共举出疑伪经一六二部。此外,本书另有灵验谈等。又继本书之后,有续大唐内典录一卷,亦收于大正藏第五十五册,或谓亦道宣所作,或谓智升撰,迄无定论。 |
| 大唐内典录 |
道宣 |
凡十卷。略称内典录。唐代律僧道宣(596~667)编。今收于大正藏第五十五册。收录东汉至唐初译者二二○人,经典二四八七部八四七六卷。系参考历代三宝纪、法经录、仁寿录等,撷长补短,检讨一切经之内容与目录而成。麟德元年(664)成书。共分十录。卷八(历代众经见入藏录)乃根据西明寺现藏入藏目录所著,为本书最具特色之部分。卷十(历代所出疑伪经论录)则根据出三藏记集、历代三宝纪、法经录之记载,另加上若干道宣所查定之经典,共举出疑伪经一六二部。此外,本书另有灵验谈等。又继本书之后,有续大唐内典录一卷,亦收于大正藏第五十五册,或谓亦道宣所作,或谓智升撰,迄无定论。 |
| 大唐内典录 |
道宣 |
凡十卷。略称内典录。唐代律僧道宣(596~667)编。今收于大正藏第五十五册。收录东汉至唐初译者二二○人,经典二四八七部八四七六卷。系参考历代三宝纪、法经录、仁寿录等,撷长补短,检讨一切经之内容与目录而成。麟德元年(664)成书。共分十录。卷八(历代众经见入藏录)乃根据西明寺现藏入藏目录所著,为本书最具特色之部分。卷十(历代所出疑伪经论录)则根据出三藏记集、历代三宝纪、法经录之记载,另加上若干道宣所查定之经典,共举出疑伪经一六二部。此外,本书另有灵验谈等。又继本书之后,有续大唐内典录一卷,亦收于大正藏第五十五册,或谓亦道宣所作,或谓智升撰,迄无定论。 |
| 大唐内典录 |
道宣 |
凡十卷。略称内典录。唐代律僧道宣(596~667)编。今收于大正藏第五十五册。收录东汉至唐初译者二二○人,经典二四八七部八四七六卷。系参考历代三宝纪、法经录、仁寿录等,撷长补短,检讨一切经之内容与目录而成。麟德元年(664)成书。共分十录。卷八(历代众经见入藏录)乃根据西明寺现藏入藏目录所著,为本书最具特色之部分。卷十(历代所出疑伪经论录)则根据出三藏记集、历代三宝纪、法经录之记载,另加上若干道宣所查定之经典,共举出疑伪经一六二部。此外,本书另有灵验谈等。又继本书之后,有续大唐内典录一卷,亦收于大正藏第五十五册,或谓亦道宣所作,或谓智升撰,迄无定论。 |
| 大唐内典录 |
道宣 |
凡十卷。略称内典录。唐代律僧道宣(596~667)编。今收于大正藏第五十五册。收录东汉至唐初译者二二○人,经典二四八七部八四七六卷。系参考历代三宝纪、法经录、仁寿录等,撷长补短,检讨一切经之内容与目录而成。麟德元年(664)成书。共分十录。卷八(历代众经见入藏录)乃根据西明寺现藏入藏目录所著,为本书最具特色之部分。卷十(历代所出疑伪经论录)则根据出三藏记集、历代三宝纪、法经录之记载,另加上若干道宣所查定之经典,共举出疑伪经一六二部。此外,本书另有灵验谈等。又继本书之后,有续大唐内典录一卷,亦收于大正藏第五十五册,或谓亦道宣所作,或谓智升撰,迄无定论。 |
| 大唐内典录 |
道宣 |
凡十卷。略称内典录。唐代律僧道宣(596~667)编。今收于大正藏第五十五册。收录东汉至唐初译者二二○人,经典二四八七部八四七六卷。系参考历代三宝纪、法经录、仁寿录等,撷长补短,检讨一切经之内容与目录而成。麟德元年(664)成书。共分十录。卷八(历代众经见入藏录)乃根据西明寺现藏入藏目录所著,为本书最具特色之部分。卷十(历代所出疑伪经论录)则根据出三藏记集、历代三宝纪、法经录之记载,另加上若干道宣所查定之经典,共举出疑伪经一六二部。此外,本书另有灵验谈等。又继本书之后,有续大唐内典录一卷,亦收于大正藏第五十五册,或谓亦道宣所作,或谓智升撰,迄无定论。 |
| 大唐内典录 |
道宣 |
凡十卷。略称内典录。唐代律僧道宣(596~667)编。今收于大正藏第五十五册。收录东汉至唐初译者二二○人,经典二四八七部八四七六卷。系参考历代三宝纪、法经录、仁寿录等,撷长补短,检讨一切经之内容与目录而成。麟德元年(664)成书。共分十录。卷八(历代众经见入藏录)乃根据西明寺现藏入藏目录所著,为本书最具特色之部分。卷十(历代所出疑伪经论录)则根据出三藏记集、历代三宝纪、法经录之记载,另加上若干道宣所查定之经典,共举出疑伪经一六二部。此外,本书另有灵验谈等。又继本书之后,有续大唐内典录一卷,亦收于大正藏第五十五册,或谓亦道宣所作,或谓智升撰,迄无定论。 |
| 寂调音所问经 |
佚名 |
一卷,刘宋法海译。清净毗尼方广经之异译。 |
| 律二十二明了论 |
佚名 |
一卷。正量部佛陀多罗多法师造,陈优禅尼国沙门真谛译。简称《明了论》或《了论》。收在《大正藏》第二十四册。全书主要系以二十二首偈颂,列出律藏中的名目,并以散文体解释其义。第一偈相当于发起序,偈云(大正24·665b)︰‘毗尼毗昙文所显,与戒及护相应人,(中略)诸佛所赞修三学,不看他面我当说。’第二偈以下二十颂是正宗,即说八戒护、九十六分别等六十余条名目,第二十二偈是结颂。长行之初云(大正24·665b)︰‘如本二十二明了论,能分别解释律所立名。我今当说。’其次就颂一一解说之。末了记载(大正24·672c)︰‘此论是佛陀多罗多阿那含法师所造。为怜愍怖畏广文句人故,略摄律义。 |
| 解脱戒经 |
佚名 |
一卷,元魏瞿昙般若流支译。列迦叶毗部别解脱戒之本条者。[囗@又]一切戒经之通名。智度论二曰:‘解脱戒经,即是大师。’ |
| 五分律 |
佚名 |
全称《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简称《弥沙塞五分律》、《弥沙塞律》等。佛教律典。南朝宋佛陀什与竺道生等共译。三十卷。是印度上座部系统化地部(音译“弥沙塞部”)所传的戒律,因由五部分组成,故名。其中规定比丘戒二百五十一条,比丘尼戒三百七十条。据该书后记及《高僧法显传》载,法显于师子国(今斯里兰卡)求得此律梵本,东晋义熙九年(413)回国,未及翻译而殁。南朝宋景平二年(424)罽宾化地部沙门佛陀什应竺道生等人之请,与于阗沙门智胜共同译出。据近人研究,此律与南传巴利文律藏在内容上十分接近。本书见载于历代大藏经。 |
| 五分律 |
佚名 |
全称《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简称《弥沙塞五分律》、《弥沙塞律》等。佛教律典。南朝宋佛陀什与竺道生等共译。三十卷。是印度上座部系统化地部(音译“弥沙塞部”)所传的戒律,因由五部分组成,故名。其中规定比丘戒二百五十一条,比丘尼戒三百七十条。据该书后记及《高僧法显传》载,法显于师子国(今斯里兰卡)求得此律梵本,东晋义熙九年(413)回国,未及翻译而殁。南朝宋景平二年(424)罽宾化地部沙门佛陀什应竺道生等人之请,与于阗沙门智胜共同译出。据近人研究,此律与南传巴利文律藏在内容上十分接近。本书见载于历代大藏经。 |
| 五分律 |
佚名 |
全称《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简称《弥沙塞五分律》、《弥沙塞律》等。佛教律典。南朝宋佛陀什与竺道生等共译。三十卷。是印度上座部系统化地部(音译“弥沙塞部”)所传的戒律,因由五部分组成,故名。其中规定比丘戒二百五十一条,比丘尼戒三百七十条。据该书后记及《高僧法显传》载,法显于师子国(今斯里兰卡)求得此律梵本,东晋义熙九年(413)回国,未及翻译而殁。南朝宋景平二年(424)罽宾化地部沙门佛陀什应竺道生等人之请,与于阗沙门智胜共同译出。据近人研究,此律与南传巴利文律藏在内容上十分接近。本书见载于历代大藏经。 |
| 五分律 |
佚名 |
全称《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简称《弥沙塞五分律》、《弥沙塞律》等。佛教律典。南朝宋佛陀什与竺道生等共译。三十卷。是印度上座部系统化地部(音译“弥沙塞部”)所传的戒律,因由五部分组成,故名。其中规定比丘戒二百五十一条,比丘尼戒三百七十条。据该书后记及《高僧法显传》载,法显于师子国(今斯里兰卡)求得此律梵本,东晋义熙九年(413)回国,未及翻译而殁。南朝宋景平二年(424)罽宾化地部沙门佛陀什应竺道生等人之请,与于阗沙门智胜共同译出。据近人研究,此律与南传巴利文律藏在内容上十分接近。本书见载于历代大藏经。 |
| 五分律 |
佚名 |
全称《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简称《弥沙塞五分律》、《弥沙塞律》等。佛教律典。南朝宋佛陀什与竺道生等共译。三十卷。是印度上座部系统化地部(音译“弥沙塞部”)所传的戒律,因由五部分组成,故名。其中规定比丘戒二百五十一条,比丘尼戒三百七十条。据该书后记及《高僧法显传》载,法显于师子国(今斯里兰卡)求得此律梵本,东晋义熙九年(413)回国,未及翻译而殁。南朝宋景平二年(424)罽宾化地部沙门佛陀什应竺道生等人之请,与于阗沙门智胜共同译出。据近人研究,此律与南传巴利文律藏在内容上十分接近。本书见载于历代大藏经。 |
| 五分律 |
佚名 |
全称《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简称《弥沙塞五分律》、《弥沙塞律》等。佛教律典。南朝宋佛陀什与竺道生等共译。三十卷。是印度上座部系统化地部(音译“弥沙塞部”)所传的戒律,因由五部分组成,故名。其中规定比丘戒二百五十一条,比丘尼戒三百七十条。据该书后记及《高僧法显传》载,法显于师子国(今斯里兰卡)求得此律梵本,东晋义熙九年(413)回国,未及翻译而殁。南朝宋景平二年(424)罽宾化地部沙门佛陀什应竺道生等人之请,与于阗沙门智胜共同译出。据近人研究,此律与南传巴利文律藏在内容上十分接近。本书见载于历代大藏经。 |
| 五分律 |
佚名 |
全称《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简称《弥沙塞五分律》、《弥沙塞律》等。佛教律典。南朝宋佛陀什与竺道生等共译。三十卷。是印度上座部系统化地部(音译“弥沙塞部”)所传的戒律,因由五部分组成,故名。其中规定比丘戒二百五十一条,比丘尼戒三百七十条。据该书后记及《高僧法显传》载,法显于师子国(今斯里兰卡)求得此律梵本,东晋义熙九年(413)回国,未及翻译而殁。南朝宋景平二年(424)罽宾化地部沙门佛陀什应竺道生等人之请,与于阗沙门智胜共同译出。据近人研究,此律与南传巴利文律藏在内容上十分接近。本书见载于历代大藏经。 |
| 五分律 |
佚名 |
全称《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简称《弥沙塞五分律》、《弥沙塞律》等。佛教律典。南朝宋佛陀什与竺道生等共译。三十卷。是印度上座部系统化地部(音译“弥沙塞部”)所传的戒律,因由五部分组成,故名。其中规定比丘戒二百五十一条,比丘尼戒三百七十条。据该书后记及《高僧法显传》载,法显于师子国(今斯里兰卡)求得此律梵本,东晋义熙九年(413)回国,未及翻译而殁。南朝宋景平二年(424)罽宾化地部沙门佛陀什应竺道生等人之请,与于阗沙门智胜共同译出。据近人研究,此律与南传巴利文律藏在内容上十分接近。本书见载于历代大藏经。 |
| 五分律 |
佚名 |
全称《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简称《弥沙塞五分律》、《弥沙塞律》等。佛教律典。南朝宋佛陀什与竺道生等共译。三十卷。是印度上座部系统化地部(音译“弥沙塞部”)所传的戒律,因由五部分组成,故名。其中规定比丘戒二百五十一条,比丘尼戒三百七十条。据该书后记及《高僧法显传》载,法显于师子国(今斯里兰卡)求得此律梵本,东晋义熙九年(413)回国,未及翻译而殁。南朝宋景平二年(424)罽宾化地部沙门佛陀什应竺道生等人之请,与于阗沙门智胜共同译出。据近人研究,此律与南传巴利文律藏在内容上十分接近。本书见载于历代大藏经。 |
| 五分律 |
佚名 |
全称《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简称《弥沙塞五分律》、《弥沙塞律》等。佛教律典。南朝宋佛陀什与竺道生等共译。三十卷。是印度上座部系统化地部(音译“弥沙塞部”)所传的戒律,因由五部分组成,故名。其中规定比丘戒二百五十一条,比丘尼戒三百七十条。据该书后记及《高僧法显传》载,法显于师子国(今斯里兰卡)求得此律梵本,东晋义熙九年(413)回国,未及翻译而殁。南朝宋景平二年(424)罽宾化地部沙门佛陀什应竺道生等人之请,与于阗沙门智胜共同译出。据近人研究,此律与南传巴利文律藏在内容上十分接近。本书见载于历代大藏经。 |
| 五分律 |
佚名 |
全称《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简称《弥沙塞五分律》、《弥沙塞律》等。佛教律典。南朝宋佛陀什与竺道生等共译。三十卷。是印度上座部系统化地部(音译“弥沙塞部”)所传的戒律,因由五部分组成,故名。其中规定比丘戒二百五十一条,比丘尼戒三百七十条。据该书后记及《高僧法显传》载,法显于师子国(今斯里兰卡)求得此律梵本,东晋义熙九年(413)回国,未及翻译而殁。南朝宋景平二年(424)罽宾化地部沙门佛陀什应竺道生等人之请,与于阗沙门智胜共同译出。据近人研究,此律与南传巴利文律藏在内容上十分接近。本书见载于历代大藏经。 |
| 五分律 |
佚名 |
全称《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简称《弥沙塞五分律》、《弥沙塞律》等。佛教律典。南朝宋佛陀什与竺道生等共译。三十卷。是印度上座部系统化地部(音译“弥沙塞部”)所传的戒律,因由五部分组成,故名。其中规定比丘戒二百五十一条,比丘尼戒三百七十条。据该书后记及《高僧法显传》载,法显于师子国(今斯里兰卡)求得此律梵本,东晋义熙九年(413)回国,未及翻译而殁。南朝宋景平二年(424)罽宾化地部沙门佛陀什应竺道生等人之请,与于阗沙门智胜共同译出。据近人研究,此律与南传巴利文律藏在内容上十分接近。本书见载于历代大藏经。 |
| 五分律 |
佚名 |
全称《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简称《弥沙塞五分律》、《弥沙塞律》等。佛教律典。南朝宋佛陀什与竺道生等共译。三十卷。是印度上座部系统化地部(音译“弥沙塞部”)所传的戒律,因由五部分组成,故名。其中规定比丘戒二百五十一条,比丘尼戒三百七十条。据该书后记及《高僧法显传》载,法显于师子国(今斯里兰卡)求得此律梵本,东晋义熙九年(413)回国,未及翻译而殁。南朝宋景平二年(424)罽宾化地部沙门佛陀什应竺道生等人之请,与于阗沙门智胜共同译出。据近人研究,此律与南传巴利文律藏在内容上十分接近。本书见载于历代大藏经。 |
| 五分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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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称《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简称《弥沙塞五分律》、《弥沙塞律》等。佛教律典。南朝宋佛陀什与竺道生等共译。三十卷。是印度上座部系统化地部(音译“弥沙塞部”)所传的戒律,因由五部分组成,故名。其中规定比丘戒二百五十一条,比丘尼戒三百七十条。据该书后记及《高僧法显传》载,法显于师子国(今斯里兰卡)求得此律梵本,东晋义熙九年(413)回国,未及翻译而殁。南朝宋景平二年(424)罽宾化地部沙门佛陀什应竺道生等人之请,与于阗沙门智胜共同译出。据近人研究,此律与南传巴利文律藏在内容上十分接近。本书见载于历代大藏经。 |
| 五分律 |
佚名 |
全称《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简称《弥沙塞五分律》、《弥沙塞律》等。佛教律典。南朝宋佛陀什与竺道生等共译。三十卷。是印度上座部系统化地部(音译“弥沙塞部”)所传的戒律,因由五部分组成,故名。其中规定比丘戒二百五十一条,比丘尼戒三百七十条。据该书后记及《高僧法显传》载,法显于师子国(今斯里兰卡)求得此律梵本,东晋义熙九年(413)回国,未及翻译而殁。南朝宋景平二年(424)罽宾化地部沙门佛陀什应竺道生等人之请,与于阗沙门智胜共同译出。据近人研究,此律与南传巴利文律藏在内容上十分接近。本书见载于历代大藏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