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分律 |
佚名 |
全称《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简称《弥沙塞五分律》、《弥沙塞律》等。佛教律典。南朝宋佛陀什与竺道生等共译。三十卷。是印度上座部系统化地部(音译“弥沙塞部”)所传的戒律,因由五部分组成,故名。其中规定比丘戒二百五十一条,比丘尼戒三百七十条。据该书后记及《高僧法显传》载,法显于师子国(今斯里兰卡)求得此律梵本,东晋义熙九年(413)回国,未及翻译而殁。南朝宋景平二年(424)罽宾化地部沙门佛陀什应竺道生等人之请,与于阗沙门智胜共同译出。据近人研究,此律与南传巴利文律藏在内容上十分接近。本书见载于历代大藏经。 |
| 五分律 |
佚名 |
全称《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简称《弥沙塞五分律》、《弥沙塞律》等。佛教律典。南朝宋佛陀什与竺道生等共译。三十卷。是印度上座部系统化地部(音译“弥沙塞部”)所传的戒律,因由五部分组成,故名。其中规定比丘戒二百五十一条,比丘尼戒三百七十条。据该书后记及《高僧法显传》载,法显于师子国(今斯里兰卡)求得此律梵本,东晋义熙九年(413)回国,未及翻译而殁。南朝宋景平二年(424)罽宾化地部沙门佛陀什应竺道生等人之请,与于阗沙门智胜共同译出。据近人研究,此律与南传巴利文律藏在内容上十分接近。本书见载于历代大藏经。 |
| 五分律 |
佚名 |
全称《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简称《弥沙塞五分律》、《弥沙塞律》等。佛教律典。南朝宋佛陀什与竺道生等共译。三十卷。是印度上座部系统化地部(音译“弥沙塞部”)所传的戒律,因由五部分组成,故名。其中规定比丘戒二百五十一条,比丘尼戒三百七十条。据该书后记及《高僧法显传》载,法显于师子国(今斯里兰卡)求得此律梵本,东晋义熙九年(413)回国,未及翻译而殁。南朝宋景平二年(424)罽宾化地部沙门佛陀什应竺道生等人之请,与于阗沙门智胜共同译出。据近人研究,此律与南传巴利文律藏在内容上十分接近。本书见载于历代大藏经。 |
| 五分律 |
佚名 |
全称《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简称《弥沙塞五分律》、《弥沙塞律》等。佛教律典。南朝宋佛陀什与竺道生等共译。三十卷。是印度上座部系统化地部(音译“弥沙塞部”)所传的戒律,因由五部分组成,故名。其中规定比丘戒二百五十一条,比丘尼戒三百七十条。据该书后记及《高僧法显传》载,法显于师子国(今斯里兰卡)求得此律梵本,东晋义熙九年(413)回国,未及翻译而殁。南朝宋景平二年(424)罽宾化地部沙门佛陀什应竺道生等人之请,与于阗沙门智胜共同译出。据近人研究,此律与南传巴利文律藏在内容上十分接近。本书见载于历代大藏经。 |
| 五分律 |
佚名 |
全称《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简称《弥沙塞五分律》、《弥沙塞律》等。佛教律典。南朝宋佛陀什与竺道生等共译。三十卷。是印度上座部系统化地部(音译“弥沙塞部”)所传的戒律,因由五部分组成,故名。其中规定比丘戒二百五十一条,比丘尼戒三百七十条。据该书后记及《高僧法显传》载,法显于师子国(今斯里兰卡)求得此律梵本,东晋义熙九年(413)回国,未及翻译而殁。南朝宋景平二年(424)罽宾化地部沙门佛陀什应竺道生等人之请,与于阗沙门智胜共同译出。据近人研究,此律与南传巴利文律藏在内容上十分接近。本书见载于历代大藏经。 |
| 五分律 |
佚名 |
全称《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简称《弥沙塞五分律》、《弥沙塞律》等。佛教律典。南朝宋佛陀什与竺道生等共译。三十卷。是印度上座部系统化地部(音译“弥沙塞部”)所传的戒律,因由五部分组成,故名。其中规定比丘戒二百五十一条,比丘尼戒三百七十条。据该书后记及《高僧法显传》载,法显于师子国(今斯里兰卡)求得此律梵本,东晋义熙九年(413)回国,未及翻译而殁。南朝宋景平二年(424)罽宾化地部沙门佛陀什应竺道生等人之请,与于阗沙门智胜共同译出。据近人研究,此律与南传巴利文律藏在内容上十分接近。本书见载于历代大藏经。 |
| 五分律 |
佚名 |
全称《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简称《弥沙塞五分律》、《弥沙塞律》等。佛教律典。南朝宋佛陀什与竺道生等共译。三十卷。是印度上座部系统化地部(音译“弥沙塞部”)所传的戒律,因由五部分组成,故名。其中规定比丘戒二百五十一条,比丘尼戒三百七十条。据该书后记及《高僧法显传》载,法显于师子国(今斯里兰卡)求得此律梵本,东晋义熙九年(413)回国,未及翻译而殁。南朝宋景平二年(424)罽宾化地部沙门佛陀什应竺道生等人之请,与于阗沙门智胜共同译出。据近人研究,此律与南传巴利文律藏在内容上十分接近。本书见载于历代大藏经。 |
| 五分律 |
佚名 |
全称《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简称《弥沙塞五分律》、《弥沙塞律》等。佛教律典。南朝宋佛陀什与竺道生等共译。三十卷。是印度上座部系统化地部(音译“弥沙塞部”)所传的戒律,因由五部分组成,故名。其中规定比丘戒二百五十一条,比丘尼戒三百七十条。据该书后记及《高僧法显传》载,法显于师子国(今斯里兰卡)求得此律梵本,东晋义熙九年(413)回国,未及翻译而殁。南朝宋景平二年(424)罽宾化地部沙门佛陀什应竺道生等人之请,与于阗沙门智胜共同译出。据近人研究,此律与南传巴利文律藏在内容上十分接近。本书见载于历代大藏经。 |
| 五分律 |
佚名 |
全称《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简称《弥沙塞五分律》、《弥沙塞律》等。佛教律典。南朝宋佛陀什与竺道生等共译。三十卷。是印度上座部系统化地部(音译“弥沙塞部”)所传的戒律,因由五部分组成,故名。其中规定比丘戒二百五十一条,比丘尼戒三百七十条。据该书后记及《高僧法显传》载,法显于师子国(今斯里兰卡)求得此律梵本,东晋义熙九年(413)回国,未及翻译而殁。南朝宋景平二年(424)罽宾化地部沙门佛陀什应竺道生等人之请,与于阗沙门智胜共同译出。据近人研究,此律与南传巴利文律藏在内容上十分接近。本书见载于历代大藏经。 |
| 五分律 |
佚名 |
全称《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简称《弥沙塞五分律》、《弥沙塞律》等。佛教律典。南朝宋佛陀什与竺道生等共译。三十卷。是印度上座部系统化地部(音译“弥沙塞部”)所传的戒律,因由五部分组成,故名。其中规定比丘戒二百五十一条,比丘尼戒三百七十条。据该书后记及《高僧法显传》载,法显于师子国(今斯里兰卡)求得此律梵本,东晋义熙九年(413)回国,未及翻译而殁。南朝宋景平二年(424)罽宾化地部沙门佛陀什应竺道生等人之请,与于阗沙门智胜共同译出。据近人研究,此律与南传巴利文律藏在内容上十分接近。本书见载于历代大藏经。 |
| 五分律 |
佚名 |
全称《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简称《弥沙塞五分律》、《弥沙塞律》等。佛教律典。南朝宋佛陀什与竺道生等共译。三十卷。是印度上座部系统化地部(音译“弥沙塞部”)所传的戒律,因由五部分组成,故名。其中规定比丘戒二百五十一条,比丘尼戒三百七十条。据该书后记及《高僧法显传》载,法显于师子国(今斯里兰卡)求得此律梵本,东晋义熙九年(413)回国,未及翻译而殁。南朝宋景平二年(424)罽宾化地部沙门佛陀什应竺道生等人之请,与于阗沙门智胜共同译出。据近人研究,此律与南传巴利文律藏在内容上十分接近。本书见载于历代大藏经。 |
| 五分律 |
佚名 |
全称《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简称《弥沙塞五分律》、《弥沙塞律》等。佛教律典。南朝宋佛陀什与竺道生等共译。三十卷。是印度上座部系统化地部(音译“弥沙塞部”)所传的戒律,因由五部分组成,故名。其中规定比丘戒二百五十一条,比丘尼戒三百七十条。据该书后记及《高僧法显传》载,法显于师子国(今斯里兰卡)求得此律梵本,东晋义熙九年(413)回国,未及翻译而殁。南朝宋景平二年(424)罽宾化地部沙门佛陀什应竺道生等人之请,与于阗沙门智胜共同译出。据近人研究,此律与南传巴利文律藏在内容上十分接近。本书见载于历代大藏经。 |
| 五分律 |
佚名 |
全称《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简称《弥沙塞五分律》、《弥沙塞律》等。佛教律典。南朝宋佛陀什与竺道生等共译。三十卷。是印度上座部系统化地部(音译“弥沙塞部”)所传的戒律,因由五部分组成,故名。其中规定比丘戒二百五十一条,比丘尼戒三百七十条。据该书后记及《高僧法显传》载,法显于师子国(今斯里兰卡)求得此律梵本,东晋义熙九年(413)回国,未及翻译而殁。南朝宋景平二年(424)罽宾化地部沙门佛陀什应竺道生等人之请,与于阗沙门智胜共同译出。据近人研究,此律与南传巴利文律藏在内容上十分接近。本书见载于历代大藏经。 |
| 弥沙塞羯磨本 |
佚名 |
一卷,唐爱同录。五部律所用僧中之羯磨法也。 |
| 弥沙塞五分戒本 |
佚名 |
一卷,宋佛陀什译。列举五分律之戒相者。 |
| 北魏僧惠生使西域记 |
佚名 |
又称宋云行纪、慧生行传、惠生使西域传。附载于东魏杨炫之所撰洛阳伽蓝记卷五(大五一·一○一八上)。北魏孝明帝神龟元年(518),命敦煌人宋云及僧惠生北出西域至印度,正光三年(522)得佛经一百七十部归,后人记载其取经经历而成此书,为现存六世纪时关西域之重要记录。 |
| 部执异论 |
世友 |
全一卷。印度世友菩萨造,陈·真谛译。又作部异宗论。说一切有部论书之一。收于大正藏第四十九册。内容叙述小乘二十部之分出及其教义。与异部宗轮论为同本异译。注释书有真谛之部执异论疏十卷。 |
| 镡津文集 |
契嵩 |
凡十九卷。宋代契嵩(1007~1072)着。收于大正藏第五十二册。为明教大师契嵩之文集。镡津(广西藤县)为契嵩之生地,故本书名为‘镡津文集’。契嵩属于禅宗云门宗,博通儒佛,对于当时儒家之排佛论力加反驳,而倡儒佛一致论。卷一至卷三为辅教篇。卷四为皇极论与中庸解。卷五至卷七为论原四十篇,系以佛教之立场论儒家礼乐、四端、仁孝等。卷八为杂着六篇与书状。卷九、卷十收录仁宗皇帝之书状。卷十一收录六祖法宝记叙等序文二十三篇。卷十二题为志记铭碑。卷十三收录碑记铭表辞等七篇与述题书赞传评等十二篇。卷十四至卷十六题为非韩,反驳韩愈等人之排佛论。卷十七、卷十八为古律诗一二九首。卷十九收录石门惠洪礼嵩禅师塔诗等诸师之诗文。契嵩儒佛一致之思想影响宋代以后之佛教甚巨。 |
| 传法正宗定祖图 |
契嵩 |
一卷。宋代契嵩撰。书成于嘉祐六年(1061),是一部禅宗传法图录。用“吴缣”绘制而成。此书以图配文,列举了释迦牟尼、西天二十八祖、东土五祖共三十四代祖师的名姓及其事迹。同时附录了竺大力、佛陀跋陀罗等“儒释之贤”十人的材料。书成后与《传法正宗记》一起进呈宋仁宗。收入《碛砂藏》、《洪武南藏》、《龙藏》、《频伽藏》、《大正藏》、《中华大藏经》。 |
| 传法正宗记 |
契嵩 |
凡九卷。宋代明教大师契嵩(1007~1072)着。略称正宗记。收于大正藏第五十一册。本书系继景德传灯录之后,叙述自印度以来诸祖师之传记,以及我国禅宗师徒面授付法相承之顺序。卷一为教祖释迦如来之传。卷二至卷六叙述自第一祖摩诃迦叶以降,至第三十三祖大鉴慧能之传记,并谓此一传承为正统。卷七、卷八为慧能门下一三○四人之略传。卷九收录慧能以前各旁系二○五人之事迹,为禅宗南宗非正统之禅僧传记。此外,著者另附有传法正宗定祖图一卷、传法正宗论二卷于本书之后,三书(共十二卷)合称为嘉祐集。 |
| 传法正宗论 |
契嵩 |
凡二卷。宋代明教大师契嵩(1007~1072)着。收于大正藏第五十一册。系由传法史考订禅门祖师之正脉法统,并论述师徒面授、付法相承之问题,为传法正宗记之姊妹篇。契嵩认同出三藏记集、达磨多罗禅经等诸说,而非议付法藏因缘传之说,以阐明自释尊至达磨二十八祖嫡传法系之正统性,并答辩禅门‘以心传心’、‘教证一如’等问难。 |
| 传法正宗论 |
契嵩 |
凡二卷。宋代明教大师契嵩(1007~1072)着。收于大正藏第五十一册。系由传法史考订禅门祖师之正脉法统,并论述师徒面授、付法相承之问题,为传法正宗记之姊妹篇。契嵩认同出三藏记集、达磨多罗禅经等诸说,而非议付法藏因缘传之说,以阐明自释尊至达磨二十八祖嫡传法系之正统性,并答辩禅门‘以心传心’、‘教证一如’等问难。 |
| 摩诃僧祇律 |
佚名 |
梵名Maha^san%=ghavinaya 。凡四十卷。东晋佛陀跋陀罗与法显共译。略称僧祇律。意译大众律。收于大正藏第二十二册。为部派佛教大众部所传之律藏。全书分为比丘戒法(初三十五卷)及比丘尼戒法(后五卷),前者详列二百一十八戒,并举杂诵跋渠法、威仪法,且详述各戒制戒因缘、戒条释文及其适用情形。其中,杂诵跋渠及威仪二法相当于四分律等之犍度品,即有关僧中所行仪式行事、羯磨,及日常衣食住等规律制条之随类解说。比丘尼戒法则列举二百七十七戒及杂跋渠法。本书乃大众部所传之广律,与四分律、五分律、十诵律共称古来四广律。与其他三律比较之,则其特色甚多,包括:(一)四波罗夷制定之年份,被推定为自佛成道后第五年冬分第五半月至第六年冬分第四半月期间。(二)于所记七百结集律藏中,不举十事非法,却提及制限净等之五净法,且跋耆子等否认之主张亦未提及。(三)内中并载有四十余种本生谭,援引二十余种之本生经。据本书卷三十二‘五百比丘集法藏’条载,本书系优波离受摩诃迦叶之命所诵出者,其次并记有陀娑婆罗、树提陀娑、耆哆等二十七人之相承,是乃本律传承之记录。 |
| 毗尼母经 |
佚名 |
又名毗尼母论。八卷,失译。母经者,梵云摩夷,译曰行母,是诠显行法能生行,如母之生子,故云行母。论藏之别名也,今为毗尼之论释,故名毗尼母经。 |
| 毗尼母经 |
佚名 |
又名毗尼母论。八卷,失译。母经者,梵云摩夷,译曰行母,是诠显行法能生行,如母之生子,故云行母。论藏之别名也,今为毗尼之论释,故名毗尼母经。 |